个人资料: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取得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问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总结等。今天我们关注的时政热点:国有资产减值,谁应该负责? 关于国务院发行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要求机制的意见》,很多地区制定了国家企业资产减少后工资总额实时上升的明细方案(11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导》 : 《超越国企金饭碗:明年起国企资产减值则工资上升》 )。
对于这个话题,我想对一线工人说两句话。如果导致国企资产减值,甚至资产重大损失的人是由国企负责人的不当道德引起的,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应该把工人的工资减半吗? 我的新读者读国务院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称为《条例》 ),希望不要就两个重点问题得失。其中之一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问题。
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组织机构的构建和管理者经营者的服务在我国都是法律规范所对应的。国有企业也应该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为《公司法》 ),兼任破产整顿的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社长,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整顿结束之日起没有3年以上。
不要与《公司法》的条款进行比较。《条例》规定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处罚的国有及国有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兼任任何国家企业负责人。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责而受到免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五年内兼任国企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赔偿金职责,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传达的含义已经非常具体:国企负责人必须惩罚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者。这种处罚在人格上、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其二是关于国有资产损失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不要求符合一般原因,法人管理机构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社会负担过重,损失可能相当严重。管理、经营者水平下降、市场识别和犯规导致资本减少的原因还很多,这样的管理、经营者必须启动渎职问责机构对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责任。我们必须特别尊重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另一个原因:个人在职务后挪用国有资产。与一般的经营渎职和决策犯规不同,这种情况下的国资萎缩肯定与贪污密切相关。
从近年曝光的案例来看,国有企业中严重发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国有资产私分等事件,有些人利用企业晋升的机会滥用职权,变相挪用国有资产。从国资萎缩中人们越来越理解为什么某企业的利益特别好,但对外称之为损失单位。那是为了让自己能以便宜的价格购买。
方丈在说什么,使寺院贫寒,它明白了粗老鼠在做运送仓库的毒品买卖。对于这种贪污造成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待他们的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实地调查中任命这些腐败分子的部门及其领导人也应该被追究责任行政责任。
只有法治才能制定明确的财产权和责任,避免人为的政治性,阻止别人对公权的冒犯。所以,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法律法规基本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这样,国企资产减值追究负责人的这种措施更合适。文/顾一兵关于信息请求采访中的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的本文来源于网络刊登,用于自学交流,不包括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天内与本网络联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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